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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20多天,如果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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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20多天,如果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判决刑事拘留未批捕前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三)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判决之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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