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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部门的说法北京供暖期是延长了。 到3月22日,北京将正式结束今冬采暖季供热。这个冬季,北京居民多享了22天供暖,这是北京实行集中供热51年来,首次在法定供暖季外延长这么多天供热,而延长供暖的费用则全由政府买单。据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估算,这笔费用约为2亿。 影响用户采暖室温的因素: 一是,不同年代、不同标准、要求不同。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居民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一直是作为室内采暖温度标准。在老的设计规范中曾有16℃的标准提法。但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本市相继规范了有关住宅的设计标准,如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均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二是,不同房间、不同功能、标准不同。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不同功能的居室确定了不同的设计标准,例如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不应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办法》中强调的是供热单位要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三是,实现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采暖温度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是有条件的。影响采暖温度的因素十分复杂,供热方、采暖方和第三方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住宅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不达标。 四是,标准温度,不是最低温度,不能以最低温度作为正常运行的标准温度。长期以来,住宅用户采暖的室内温度一直是以18℃作为标准的。但是不能把不低于16℃作为整个采暖期温度标准,混淆了最低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概念,这是需要澄清的。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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