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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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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较复杂,最好把病志片子发过来给你看看,因为首先你要到医院封存病志,然后起诉法院按照医疗过错起诉,医疗过错的鉴定事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就是法医给你鉴定,如果是医疗事故程序,鉴定人员是本市各医院的专家,影响公正,并且医疗过错鉴定一般都去外地鉴定,比较公正,建议你找专门的医疗律师,因为鉴定的时候需要开医学论证会。
医疗过错包括医疗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医务责任。医务人员未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众所周知,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医务人员不是过失造成的,而是故意造成的,不是医疗过错,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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