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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是属于对方个人财产,在对方死后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是按照法定继承有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对方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权来继承。无论对方死后...
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该财产则属于死亡一方的合法遗产,按照死亡一方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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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销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建委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产权房并不符合《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规定的遗产概念,因为不是个人合法财产。 3、但现实时大量小产权房的存在,一旦原购买人去世,就涉及继承的问题,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合法遗产,但是也存在巨大现实经济利益,法律如果不予解决,对于未能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其他继承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 4、因此在实践中,对属于限制交易的小产权房,当前虽然尚不能依法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但被继承人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可以继承使用权。但应当指出对小产权房屋使用权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继承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上述房屋。
离婚后复婚前,自己出资买的房子,如果复婚后再次与对方离婚,对方是否有资格分这房子,这房子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法专刘伟民答:这属于婚前财产。
为了已故母亲的10万元财产,刘菲将外甥女告上法院,一个说外甥女擅自取走了老太太的遗产,一个说钱是老太太生前赠予。这钱究竟是什么性质?到底该不该返还?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 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转头就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丁老太是谭芳外婆的亲妹妹,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与谭芳十分亲近。1965年,丁老太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刘菲。2014年,80多岁的丁老太重病,由于刘菲已定居加拿大,便联系家住苏州的远房外甥女谭芳,希望谭芳可以把母亲接到苏州照顾。 2014年2月24日,刘菲将丁老太送到苏州,入住福星护理院。丁老太与谭芳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由谭芳“听取经治疗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刘菲和丁老太还将丁老太的存折、密码和身份证交给谭芳,表示由于她是老太太在国内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人,所以存折内的10万元给她,请她照顾老太太。考虑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将很麻烦,谭芳当天就去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万元。 两个月后,丁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却回头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而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银行账户,被告于当月24日支取该笔存款,丁老太于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确认,讼争钱款所有人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讼争钱款已经交易完毕。且由于讼争钱款系实名存款,并设有密码,如未得到存款权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协助,被告是无法从丁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将讼争钱款予以处分,因此,讼争钱款不属于死者丁老太的遗产。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亦不能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10万元钱款的主张。由于银行存折为死者丁老太的遗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存折的理由正当,该诉讼主张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芳返还刘菲开户人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驳回刘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产继承则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生前赠予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受赠人无需返还继承人。 (原标题:老人过世前赠予10万给远房亲戚养女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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