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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伪造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即使是未遂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后逃跑,说明嫌疑人主观认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较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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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按照本罪的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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