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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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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经合法手续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撤销死亡宣告后,与子女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仍然是养父母,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恢复,除非子女与收养人同时同意,否则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无权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即无权要求子女与自己恢复、而与他人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如果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维护新的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如果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可请求返还财产外,还可赔偿损失。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民法典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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