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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工伤后的赔偿问题,其一,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其二,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其三,关于赔偿的项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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