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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3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说的是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工商的处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除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外,还可以对商标侵权人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工商仍会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没收查处。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你说的情况,应该和该条第一项有关联,你应该将北京春水堂总店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对方已起诉),由该单位做出说明。
商标使用成为商标侵权判定中重要因素。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标的使用有两个方面的考察对象,一被控侵权行为的商标使用行为,二是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上述使用从商标法意义上来讲,是基于作为商标的使用行为而产生的。 对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判定,应当根据原告、被告对商标的不同使用方式,或参考不同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构成要件,区别认定,不可一概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被控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排除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商标权穷竭等因素。 在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商品或近似商品上的使用,已经产生了商品来源识别上的困难,当然具有了混淆之意。在非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的判定成为考察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关键。防止混淆也是商标保护的理论根基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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