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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班或下班做准备性工作中受伤害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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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二十八条解读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见,复查鉴定结论只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发生的费用产生效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到底后到什么时候?是不是一直什么时间都可以进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条款的有一个限制即工伤职工。如果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则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另外,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是职工遭遇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即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应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否则,既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助长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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