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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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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1、合同过失责任。这种情况是指医疗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使患者及其家属遭受损失,或者医疗机构违反照顾和保护患者的义务,使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医院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一种附属义务。例如,患者出院后,医院有义务明确告知药物的方法和剂量,或者在诊断和治疗后保护隐私。医院违反上述义务的,违反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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