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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用来关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为公安机关还没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关进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隐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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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1、看守所和监狱关押的人员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看守所和监狱执行的主要任务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监狱承担的司法责任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监狱的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4、看守所和监狱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狱政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5、看守所和监狱的主管部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1、看守所和监狱关押的人员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看守所和监狱执行的主要任务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监狱承担的司法责任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监狱的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4、看守所和监狱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狱政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5、看守所和监狱的主管部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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