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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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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主张少分或者不分。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问题提示】 1、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3、法定分别所有财产有哪些?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奖牌奖金等如何分割?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案情1】婚姻殿堂里的“君子协定” 200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苏x云(女)应聘到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认识了王x棠(男),两人随即陷入了热恋。2001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对新生事物比较能接受,同时认为未雨绸缪,为了避免将来两人万一离婚,也减少争议,苏x云和王x棠两人决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各花各的。因此,婚后二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财产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因此,婚后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因为都是独生子女,双方个性都比较强,不能相互体谅。结婚后一年,夫妻间因琐事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苏x云不愿意继续这种争吵的生活,多次向王x棠提出要求离婚,均被王x棠拒绝,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苏x云无奈之下,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苏x云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无经济纠葛。王x棠则称,“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案例2】奖牌和奖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x娣(女)是一个残疾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郑x达(男)。郑x达觉得刘x娣虽然是个残疾人,但是身残志坚,性格温柔。刘x娣则觉得郑x达心地善良,没有因为她是残疾人就嫌弃她。互有好感的两个人迅速堕入了爱河,恋爱一年后,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取名郑小洋。刘x娣原是运动员,结婚后也没有放弃锻炼,曾多次在国内国际的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奖牌。与此同时,郑x达的事业就逊色得多,作为单位的业务员,工作成绩不大。在刘x娣取得的荣誉面前,郑x达的心理逐渐发生扭曲,对刘x娣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粗暴的干涉刘x娣参加比赛。加之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孩子两岁的时候,刘x娣和郑x达就分居了。分居后,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x达将刘x娣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刘x娣出院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刘x娣坚持离婚、郑x达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小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x娣生活。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现住二室一厅楼房为单位所有,财产包括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具、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此外,刘x娣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制作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费用38612.83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x娣、被告郑x达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小洋表示愿随母亲刘x娣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某单位自管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x娣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x娣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x达所诉刘x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x娣与被告郑x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x娣抚养,郑x达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至郑小洋独立生活为止。三、共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x娣所有,自行车、组合家具、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x达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四、奖牌17块归刘x娣所有。 一审宣判后,被告郑x达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x娣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金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x达与被上诉人刘x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x娣与郑x达离婚,郑小洋由刘x娣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x娣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刘x娣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x娣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x娣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x达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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