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3年我们村民小组在政府实施的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时,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实行搬迁,农田和宅基地同时被全部征收,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建设用地。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批准。上级财政已下拨了所征全部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区片价补偿款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但是,街道对我们村民实施的是农田给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宅基地不给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只给土地租赁费。街道的这种补偿方法不合理合法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其征地经济补偿费筹措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另50%、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回给镇(街道)。
1、征地补偿协议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实践中,前者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后者的代表形式是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 2、村民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地,相关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县(市)的统一征地办公室来签订,县(市)的统一征地办公室作为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授权机构,代表县(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法律后果由县(市)政府来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4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