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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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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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