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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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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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