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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
1、校车应按规定喷涂校车外观标识,配备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有利于道路主管部门有效管理,并保障校车享用优先通行权。校车出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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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应按规定喷涂校车外观标识,配备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有利于道路主管部门有效管理,并保障校车享用优先通行权。校车出车前必需检查车辆安全装备是否完好、配齐,在紧急情况下,将为驾驶人和学生赢得逃生时间。2、处罚规定:校车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记2分,并可处200元罚款;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记12分。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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