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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案件证据进行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需要逮捕和是否涉嫌犯罪,如果不需要逮捕或者不涉嫌犯罪则可以释放,反之则需要...
接下来是刑事侦查,一般是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最长延长到七个月,由公安负责。完了再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为一个月。最后是提起公诉与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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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侦查阶段,包括拘留阶段和逮捕后移送检察院前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逮捕后公安局继续侦查,不属于补充侦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公安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逮捕后公安局继续侦查,不属于补充侦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公安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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