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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罚由交警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1、根据行政划分的归属管辖: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是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管辖区域重合时,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三.根据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该管辖权有异议的,管辖权有争议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下级部门管辖。4、直接管辖和交接管辖:1、直接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2、交接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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