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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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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对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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