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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认定:首先是发信息的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且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客观方面表现骚扰者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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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威胁殴打他人及其近亲属、发送淫秽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司法解释:本条第五项关于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1)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2)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对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了二级处罚:一是处以警告。噪声的危害不同于其他对人身伤害的危害,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就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制造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停止,警告其行为。二是警示后不予纠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制造噪音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如果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则应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处罚标准应根据其他法律确定的标准执行,不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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