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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责任的,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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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 2、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时由法官裁量。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分析,将别人手弄骨折的学生是有一定责任的,不过这又纯属意外,也就是常言讲的不慎。就两名初中学生而言,仅是一般玩耍,是不会轻易弄断他人手的,哪怕是一定程度的有意,也很难做到。但是意外却会发生,就如人们好端端在大街上行,会因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因此在该生有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应该寻求相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由于该生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那么可以在医疗救治过程后,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获得一定补偿。同时对于有一定责任的学生,学校要对其进行教育,该生的父母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向伤者赔偿一定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并对伤者疗伤期间耽误学业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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