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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进行检查后,当地封闭,禁止使用;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地方进行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申请人使用和处分; 三、冻结,即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银行冻结涉案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冻结主要是针对银行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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