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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建设手续即为: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投资规模; (4)资金来源; (5)当年投资额; (6)工程规模; (7)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工程筹建情况。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报建情况;(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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