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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被追究的责任包括:一般犯罪情形,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罪行主观上...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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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参与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不必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可依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婚姻关系的处理需要理性和友好,婚姻双方当事人尽量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减少言语和行为争执的发生。婚姻是自由的,一方对一方不想建立婚姻关系的,应该寻找合适的时间说清楚。婚姻更是一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双方合作共赢,相互理解。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这里的“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其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单是违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实施暴力者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否则公安机关即使知道案情,也不能主动进行处理。如果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无论是自杀或他杀),公安机关就会直接介入案件,侦查案情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暴力者最多可以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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