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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
是的,根据有关规定,刑事上诉的主要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1。必须按照决定的程序提出上诉。案件未处理的,可以向处理部门报告,不得进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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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当事人、近亲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应;(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情节、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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