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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调解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解决。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调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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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交通警察发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级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内容可以写下审查请求和理由和主要证据。审查以一次为限。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事件交通警察的手续是违法的,也可以通过纪律检查、监察、公安监察等正常途径反映情况,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科学调查,提出证据和质量证明,明确理由,在审判中提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量推翻同样在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审查,质量证明后,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实际上是合法有效的,无需重新认定,就可以制定不采用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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