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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每月可与亲属、会见1—2次,具体日期由各监狱自行确定,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2、会见须携带好本人及会见卡,如没有会见卡请向监狱狱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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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人需出具与会见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第一次在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应当携带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监狱法》第四十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罪犯通常每月会见一次,每次半小时到一小时。对于宽管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议次数,延长会议时间。
家属可以去会见。《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劳动法没有规定,但原来曾有国务院规章:两地分居夫妻每年有一个月探亲假。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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