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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应当以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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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由湖南房主所在区域的法院管,只要是关于不动产的纠纷问题就属于专属管辖,必须是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自己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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