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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凡是在我国境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公民,其档案都将得到妥善保管。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一般可以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则永久保存。
民间借贷纠纷撤诉后,法院不会留下案件记录。民间借贷不是刑事案件,法院不会判决罪名,也不会有犯罪记录。案件记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多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又称前科。个人刑事犯罪记录存储在当地或国家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对查阅人的身份审查很严格的。 参考某法院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借阅、借调档案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借阅、借调档案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由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借调手续,未经批准,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外借档案。 第九条借卷人不得将借阅、借调的档案擅自转借他人。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不得横向借卷,更不得擅自外借档案。 第十一条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档案,借卷人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是身份证,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借调手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律师、诉讼代理人须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件或身份证,可以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审判卷宗的正卷。 (注意这条)第十三条当事人持身份证,可以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案卷正卷。 第十四条卷宗档案借调时要当面点清,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对借阅的卷宗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污损、毁坏、勾画、批注、折叠或丢失。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抄录、复制档案材料,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不得私自扩大利用范围,对摘抄、复制件应由档案员审查盖章。 第十六条查阅卷宗必须在档案管理员指定的场所,并有档案管理员在场。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在办理案卷出借和退还手续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进行登记;案卷收回时应认真检查、核对册数并检查卷宗的完整性,并对摘抄、复印的内容与原件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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