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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涉嫌贪污罪。 根据《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二千元,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主要责任者应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你朋友的罪与非罪主要决定于他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以及情节的轻重。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和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4、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合法、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他有悔罪行为。他的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6、75岁以上老年人;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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