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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逮捕。我国检察院和法院享有逮捕权,但没有逮捕权,逮捕权归公安机关所有。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
1、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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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因此,法院没有批捕权,批捕权在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批捕权在检察院、法院是没有批捕权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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