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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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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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