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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讯问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聘请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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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后,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随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如下:一、自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二、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取保后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是,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将目前的取保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两种以上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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