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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大陆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3)对子女的抚养、...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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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受理点去进行申请,校验本人出入境的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资料。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就能领到证件。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的,只能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国内一方有权在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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