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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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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根据《》第条,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这样的,上个月我孩子在幼儿园吃饭时自己上桌子上跳下来,摔伤了,当时老师在倒垃圾,后面发现后幼园方送到人民医院,经要左脚骨折了,上了钢丁才层恢复。这样我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吗?他说他学校方面不是不负责,他说可以付我孩子确认医药费。不过要我从我孩子的合作医疗报销,和我自己给孩子买的学生保险拿来报销完后,剩下的还要医药费多少他都肯出。我搅得这些保险,合作医疗都是我自己花钱买的,凭什么给他算进去。他说我要这些钱属于犯法的。这和合理吗?
如幼儿园有管理漏洞,或设施有安全隐患,则幼儿园肯定要承担责任,如设施有棱角、幼儿园采购的玩具不合格、楼梯台阶太高等,如果是因为老师没有尽到看护职责,那肯定是法人的责任。 有的时候这些责任很难划分,所以这就要看双方互相谈判了,一般的小事情应该也不至于,很大的事故就需要分析原因,关键是平常就要将一些幼儿园的管理、设施漏洞记录下来,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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