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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九部委联合治超工作精神,加强对公路治超检测站点的管理。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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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于四川超限超载,将面临“一超四罚”。即对驾驶人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营运资质;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将处以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对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流出本货场的货运车辆未实施超限监管,导致超限运输车辆出场上路的,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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