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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书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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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书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分家析产时分割的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创造的共同财富。家庭成员可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这时,就要起草分家析产纠纷诉状了。 (一)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在分家析产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个人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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