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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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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产品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处罚标准是非法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还包括品种数量少、濒危的濒危野生动物。既是中国的特产,也是不属于中国的特产,但是在世界上被列为罕见的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珍贵动物有256种或类型,如熊猫、金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鱼、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的动物产品,是指珍贵的动物皮、毛、骨等产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表现为进出国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公司可以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可以是非法获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是指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价格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之一和同时实施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在这期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知之甚少,他们通常对什么样的动物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通常不是真正的。如果行为者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不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适合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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