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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
注册新公司需要提交这些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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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注册申请书;组织章程;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住所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注册公司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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