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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征收契税,对商业用房,房产按3%税率征收契税。(超过地方政府规定...
还有一些是托,知道分别是那些人吗?诸如房管、税务、法院里的一些人,托恐怕就是律师了。如果全国人民不搭理这些概念,直接给东西,他们想吃黑钱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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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0升(含)以下的每辆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48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84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30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4500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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