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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管理规定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罚款不再罚

2022-04-10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未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的;(三)未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四)未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的;(五)未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的;(六)允许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七)暂停线路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八)未保障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畅通的;(九)未按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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