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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和精神抚慰金有什么区别

2021-11-20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四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规则是:原则上A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万元为上限,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上述判断因素进行认定。B对于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还是结合上述判断因素,在2-5万元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基数,乘以残疾等级系数(残疾系数对应每个残疾等级0).一个系数单位,即十级残疾系数为0.1、九级伤残系数为0.2、..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系数为1、0)获得因残疾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C对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抚慰金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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