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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的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虚假出资的股东,那么股东出资纠纷究竟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可能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
由公司地址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过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账单验资报告的虚假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回收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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