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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讯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误认为是军人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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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可以通过放火、决水、爆炸、中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通信设备、侵入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冲击军事机关、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杀人、伤害、绑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阻碍军事行动。此时,他们将违反其他罪名。他们应该以本罪和他罪中的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本罪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尽管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
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和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只要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执行职务,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通过打击报复、揭露隐私等非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和值班人员的执行造成强制性障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手段。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人员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人员停止或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职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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