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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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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可以参考以下情况:1。完全证明或可以直接接受的证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和确认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书、医院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死亡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验资报告等。对此类证明材料,只要形式真实,我们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核实。2、证明力强或基本可以接受的证明材料:地方党政机关、有人事保卫部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经历、革命、收入证明等。除了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外,这些证明大多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无需调查核实。3、证明力弱或可采性弱的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小型民营企业出具的证明大多可以作为参考,需要调查核实或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收养效力的解除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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