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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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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10%)。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享受50%的减收%应纳税所得额计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享受减半税收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半税收政策,年度结算时不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税款。六、根据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并在下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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