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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的比例是不固定的,不同的险种报销的范围和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可以根据保险的性质,分为费用型、给付型这两类,您可以依据您所投保的险种,按照...
1、直接结算:异地参保人员已在本人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北京市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普通门诊直接结算业务的医保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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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申请审查1、非现场医生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街道社会保险所到区县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异地配置审查,在当地申请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配置(转院)申报审查书(即接受医疗保险手册的部门),填写相关内容。2、到异地医院(你选择的是去城市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部门盖章。3、将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设置(转院)申报审查书返回申请地经营机构,等待审查。4、非现场审查期为1年(即从处理日期到次年的当天),1年内不能变更的审查期限到期后,如果非现场配置人员仍需保留非现场医生,必须重新审查。二、异地医院各地医生可选择几家医院的规定不同,一般为2~3家。如果规定选两家医院,可以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再就近选一家医院;如果规定选三家医院,可以在前两家医院的基础上,再选一家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专科医院。三.如何报销1、异地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报销人员需出示费用的收据和清单,处方底方,明细表,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书(尽量详细,以免因诊断不全而发生拒付)。同时要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或社保所)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2、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人代报的办法返回北京市报销,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完全按照北京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款可由家人代领或设立专用存折领取。
第一步:参保人员首先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在线查询系统,查询所选异地医院是否是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步:确认所选医院为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后,参保人员登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通知栏上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登记表一式两份,第三步:如果不在全国直接结算范畴,则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医疗费用手报销登记表
一、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三、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四、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的比例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五、医保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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