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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定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非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根据其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非接触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弃车逃逸,潜逃藏,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则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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