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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未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要求一般得不得法院支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不能。 首先对于事实供暖,供热公司的做法不对。如果已经办理停止供暖手续,那么用户与供热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如果是供热公司存在过错,没有关闭好阀门,造成漏热,那就应该自负损失;如果是用户私自打开,偷热,那就是盗窃行为,构成治安或刑事犯罪,应该由公安介入调查。也有可能是他人故意造成的。 而且供热公司稽查队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和罚款权,没有权利强迫用户交纳供热费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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