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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等级是指职工伤残和职业病伤残等级,分为10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和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适当考虑残疾造成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综合确定残疾程度。
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医院资料,到市劳动部门劳动残疾鉴定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鉴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4)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客运轮渡、火车事故;(7)
先申请工伤认定,构成残疾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向人社局申请办理,擅自到外边做什么鉴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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